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727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4樓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 李嘉新 於民國82年6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環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提供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0,
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環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2,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原所有權人李嘉新嗣於92年7月28日移轉讓與附表所示不動產予相對人,業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