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63號抗告人即被告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儀 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2月7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卷附送達證書1紙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紙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