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233號
再審原告   黎雪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石輝芎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
6,000元,應徵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