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281號
原   告  曾榆淨
被   告  陳冠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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