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103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告因請求被告 郭標 給付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368元,應繳裁判費
1,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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