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423號
原   告  王祖志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唯信系統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40,000
     元,應繳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2,776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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