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423號
原 告 王祖志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唯信系統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40,000
元,應繳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2,776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