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479號
原   告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
法定代理人  黃怡超
訴訟代理人  李明洲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詩經 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定期存單本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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