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479號
原 告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
法定代理人 黃怡超
訴訟代理人 李明洲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詩經 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定期存單本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