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2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230號
原   告  邱奷潓
原告與被告 郝治華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繳納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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