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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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92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維中
選任辯護人張寧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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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92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維中
選任辯護人張寧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