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80號
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周佩蓁
郭書銘
蔡易高
被告禾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益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1,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