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全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84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黃挺益

相對人 潘伯勳

簡鈺峰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三日所為之一一三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07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