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監服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肇事遺棄、過失傷害案件,聲請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44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98年度執他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肇事遺棄、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交簡字第4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6月,緩刑2年,於98年1月29日確定在案。茲其再於緩刑期間之98年3月間更犯多件竊盜及強盜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59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為此,爰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列受刑人受本院簡易庭及本院判決之情形,有上開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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