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七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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