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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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О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二月,復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又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乙○○、丙○○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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