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股票97年度除字第53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127││├──┼──────────────┼──────────────┼────┼───┼────┼───┤│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31││├──┼──────────────┼──────────────┼────┼───┼────┼───┤│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32││├──┼──────────────┼──────────────┼────┼───┼────┼───┤│00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8││├──┼──────────────┼──────────────┼────┼───┼────┼───┤│00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0││├──┼──────────────┼──────────────┼────┼───┼────┼───┤│006│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57││├──┼──────────────┼──────────────┼────┼───┼────┼───┤│007│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42││├──┼──────────────┼──────────────┼────┼───┼────┼───┤│008│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