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煙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О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煙毒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三號),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按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者,應先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公布施行前繫屬之案件,在審判中,依修正後之規定處理之,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依甲○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六三號裁定送台灣台北看守所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北所傑衛字第四八四二號函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陶亞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圓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