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煙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О六三號
被告乙○○即受處分人右列受處分人因煙毒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強制戒治執行已滿三月,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前項停止期間,應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者,視為強制戒治期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處分人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甲○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起送戒治所強制戒治,已屆滿三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有台灣台北戒治所函送之受處分人考核表符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停止戒治,並宣告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陶亞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圓圓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