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二一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九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原審簡易判決書之記載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有抽頭情事。
二、上訴意旨雖以原審判決處罰過重,上訴人身體狀況不佳,生活負擔沈重,請予上訴人改過自新之機會,從輕處罰云云,惟無法律上理由。經核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本已從輕,亦甚妥適,自應予以維持,而駁回上訴。惟查上訴人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卷在可稽,其一時短於思慮而觸法,受此罪刑宣告之教訓後,已足促其警惕,且上訴人亦表示絕不再犯,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林翠華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