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二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一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宣示判決筆錄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九月、五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繼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一號宣示判決筆錄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五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宣示判決筆錄暨判決書均正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三份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