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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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倒數第2行關於「被告乙○○」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甲○○」。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公共危險等案件,因被告甲○○已逃匿,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5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裁處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沒入在案。
惟原裁定理由欄二、倒數第2行關於「被告乙○○」之記載,顯屬「被告甲○○」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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