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即被告乙○○
弄3號(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乙○○(以下簡稱為「被告」)之母親為癌症末期患者且不良於行,又被告就本案案情已供述明確,復無逃亡之虞,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六五二號、第五一七五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依卷內證人指證、扣案槍枝、子彈,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予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予以羈押,並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被告前已依相同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二三九號裁定駁回聲請,有該裁定一份附卷可憑。聲請人雖再以前開理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所陳稱其母親已屬癌症末期且不良於行等情,即便屬實,亦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不得駁回之各款原因,且其羈押原因亦無法依具保而解消,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