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聲字第112號
抗 告 人 江添祥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陳國恩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04年8月31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查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