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聲字第112號
抗 告 人  江添祥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陳國恩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04年8月31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查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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