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六三號
原告國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智雄 訴訟代理人 連復淇 律師送達代收人 陳蕙芬 住台北市○○路○○○巷○號一樓被告鴻嘉實業有限公司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游雪慧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被告甲○○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四樓右聲請人與相對人__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