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6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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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6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二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九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書記官楊秋鈴┌────────────────────────────────────────────────────────┐│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城│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壹拾壹萬玖仟玖佰玖│DA六八二三八三││││司│中分行││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