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141號
原 告 陳惠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馨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82,86
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4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