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9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95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告 金嘉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3,972元,及其中新臺幣170,895元自民國111年8月4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3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1,004元自民國111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457元自民國111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7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5,765元自民國111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93,9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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