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25號
原告 陳巧婷
訴訟代理人 卿長玉
被告 李書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4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顏崇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25號
原告 陳巧婷
訴訟代理人 卿長玉
被告 李書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4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