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31號

原告 蕭尹澄

被告 李筱芸 (原名:李筱芸、 李亞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李亞倫(原名:李筱芸)」記載,應更正為「李筱芸(原名:李筱芸、李亞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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