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2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合計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聲請意旨,有具保人甲○○出具之刑事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附於聲請卷內可憑,另被告乙○○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三年中檢守執公緝字第四一九七號發布通緝,迄今仍未到案等情,有該署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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