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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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00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3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7日以97年度簡上字第1002號(96年度毒偵字第665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8年1月14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8年3月26日為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復犯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8月31日以98年度訴字第227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8年9月29日確定。核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再犯罪,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予以撤銷緩刑。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仍故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爰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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