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3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