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90號抗告人戊○○上列抗告人因原告乙○○、丁○○、甲○○、丙○○及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抗告人收受本院民國99年9月7日之裁定後,隨即提出抗告,惟該裁定原載得抗告之教示條件錯誤,已由書記官裁定更正為不得抗告,故抗告人於99年9月10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即屬溢收。是抗告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政彬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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