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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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20號上訴人 沈祖海 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本院97年度勞訴字第120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貳仟伍佰壹拾元(即原判決命被告給付金額之平均,始屬上訴人所受不利判決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