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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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184號聲請人 傅彩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豐媒氣有限公司大直媒氣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最近1年繼續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3%以上之證明(聲請人所提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僅能證明聲請人持有之股份,尚無法證明「繼續1年」持有已發行股份3%之事實)。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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