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廻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號抗告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民國99年9月28日本院98年度聲字第3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按:抗告人在聲請法官迴避之原訴訟程序第一審法院雖已受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然按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之規定,其效力不及於聲請法官迴避之抗告程序)。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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