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然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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