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05號上訴人乙○○
庚○○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戴敬哲 律師被上訴人丁○○住高雄市○○區○○街○○○號
己○○住高雄市○○區○○街○○號甲○○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丙○○住台南縣新營市○○路○○○號戊○○住高雄市○○區○○街○○巷○號7樓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
郭正鵬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99年10月26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健彥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