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抗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17號再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本院98年度抗字第117號駁回抗告裁定,提起再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未提出委任狀),依法顯有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律師為非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以再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王怡雯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