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93號原告乙○○
454甲○○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1月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可憑,是本件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費用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