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53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1號4樓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98年
8月31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536、594、874號判決竊盜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98年9月18日送達被告收執無訛,此有送達證書3份附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於98年9月28日屆滿,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即於98年
9月20日即合法提出上訴,然被告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迄今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經本院於98年10月16日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而該裁定正本已於98年10月21日送達被告住處之同居人收執無訛,亦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參,是被告補提上訴理由期間應於98年10月28日屆滿,然被告仍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已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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