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聲請人 楊瑞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嘉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昭煌附件:
一、請提出生活費支出證明文件,並詳細理由說明項目、用途、金額及支出之必要性。
二、陳報是否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上未載之債權人(須表明其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又如有尚未陳報之債權人,則請重行提出債權人清冊暨其相關之證明文件,並補提債務人清冊。
三、提出聲請人本人、父母、子女之收入支出狀況說明書;如聲請人本人、父母、子女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是否保費質借及其金額。
五、陳報聲請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請陳報聲請人之薪資及其他收入單據,並說明薪資、收入之結構為何(如獎金之計算與發放方式、津貼項目等)?目前薪資是否遭強制執行扣薪?如有,每月扣薪金額若干?
七、請陳報當初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原因、目的為何?並說明為何積欠債務之過程(例如是否為投資失利或借予他人未還等)
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既非嘉義市○區○○路○○○巷○○號房屋所有人,為何必須繳納房屋貸款及房屋稅?又既非嘉義市○區○○路○○○號5樓房屋所有人,為何必須繳納房屋稅?並說明聲請人之父 楊國樑 、母楊 黃秋香 名下房屋是否出租他人?
九、請陳報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父楊國樑、母楊黃秋香之扶養義務人為何人?每月所需扶養費用金額為何?扶養費用如何分攤?
十、請陳報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子楊OO、女楊OO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聲請人前妻 張若怡 是否負擔子女扶養費用?每月所需扶養費用金額為何?扶養費用如何分攤?
十一、請詳細說明無法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即「因有部分債務已移轉至資產管理公司,無法洽談前置協商條件」,所謂為何?
十二、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740元(計算式:11人×10份×34元-1,000元=2,740,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又如有尚未陳報之債權人,則請依前開之計算基準,另行加計並繳納郵務送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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