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О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玖月壹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伍逸康法官洪珮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