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1221號
上 訴 人 張貴清
一、按小額程序提起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適用小額程序之上訴不
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亦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本院109
年度鳳小字第122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5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