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30號

債權人茆國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崇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Line截圖Ying為債務人王崇穎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向訴外人 羅裕盛 等7人借款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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