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560號聲請人乙○○
號1樓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樂榮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松江│16,000元│95年7月31日│WB0000000│3個月│││司 徐正泰 │分行│││││├──┼─────────┼────────┼──────┼──────┼─────┼──────┤│002│鶯和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西門│28,500元│95年8月5日│UC0000000│4個月│││司 張秀絹 │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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