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122號
原   告  潘蓮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月琴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52,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
29,8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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