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327號
原 告 林品良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張麗芬
訴訟代理人 張素蘭
被 告 蔡坤地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郭彥 均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3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均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書狀載明現職及每月薪資收入金額(被告蔡坤地部分)、97年及
98年之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被告蔡坤地部分)、財產總歸戶資
料(兩造自然人部分),並各自以繕本或影本副知他造,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