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勞簡字第24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明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朱仁龍 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00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
民事抗告狀內未蓋抗告人之公司印章,且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補正及補繳,逾期未為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