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11號
原 告 謝松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淑杏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