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11號
原   告  謝松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淑杏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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