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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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八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歐陽利貞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三一五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王宜玲┌──────────────────────────────────────────────────┐│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八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壹│壹仟│││││0│││││├─┼───────────────┼──────────────┼────┼───┼────┼───┤│2│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壹│壹仟│││││七│││││├─┼───────────────┼──────────────┼────┼───┼────┼───┤│3│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壹│壹仟│││││九│││││├─┼───────────────┼──────────────┼────┼───┼────┼───┤│4│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壹│壹仟│││││七│││││├─┼───────────────┼──────────────┼────┼───┼────┼───┤│5│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壹│壹仟│││││五│││││└─┴───────────────┴──────────────┴────┴───┴────┴───┘